| 释义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一、律师可以限制会见哪些情形
 律师限制会见的三种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看守所上门会见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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