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休产假放多久 |
释义 | 孕妇休产假放多久: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一、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女职工生育分为正产和小产,且都应给予休假。 第一、女职工生产可享受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改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女职工怀孕流产,即小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三、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但对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女职工,如教师、科技人员等产假正值值寒暑假的可否将工作假和产假合并计算,顺延休假时间,则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各地对晚育者给予鼓励,可延长产假30—44天不等。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一定天数的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第五、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女职工产假期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照发。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不享受此类产假待遇,生育待遇应按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二、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女职工来说,在怀孕期间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请产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方面也需要给予怀孕女职工产假,同时保障其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需要休产假,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当然,本身怀孕女职工有特殊情况,比如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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