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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法人员罚款私底下不给开收据算是犯法吗
释义
    执法人员罚款私底下不给开收据算是犯法。
    罚款不开收据,这就是变相贪污罪,属于执法犯法。可留有证据,向纪检委举报。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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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