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安全防护规定 |
释义 |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催泪喷射器、警棍、手铐,根据需要携带警绳、约束带等装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执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防割)手套、防弹头盔、警械武器等装备。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交通警察履行前款职务时应当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勤记录仪等装备和必要的防护装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警用巡逻车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装备的数量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状况和执勤执法实际需要确定。执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阻车器、防暴盾牌等装备。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作业设备、车辆闯入报警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时,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携带和使用防化、防毒装备。驾驶交通巡逻执法摩托车应当穿着、佩戴统一制式的骑行服、头盔、手套、靴子等骑行装备,配备警戒带、停车示意牌、便携式锥筒、发光指挥棒、急救包等装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十七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主要担负下列任务:(一)实施恐怖事件现场控制、救援、救护,以及武装巡逻、重点目标警戒;(二)协助公安机关逮捕、追捕恐怖活动人员;(三)营救人质、排除爆炸物;(四)参与处置劫持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事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