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红斑狼疮是否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其核心是在被保险人罹患指定重大疾病时提供保障。对于被保险人的具体疾病,保险公司通常都会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罹患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重疾,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然而,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保险人是否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呢?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关于重疾赔付的约定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进行判断;同时,也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理赔的责任方和标准。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不得无故拖延给付保险金。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保险人在核定保险金数额时,应当以被保险人罹患疾病的确诊书为准;确诊书应当由具有医疗资格的医师出具。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订立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不完整或者不符合习惯;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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