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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技术秘密的外人和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释义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是: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许可和独占许可的区别
    商标许可分三种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各种类型的法律意义区别重大。
    一、商标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签订书面协议。其法律意义是:
    1、该种许可,连商标注册人自己也不可以再行使用。
    2、如果发现商标侵权,被许可人直接以自己名义可以维权。该维权直接来自于法律,不再需要许可人授权。
    二、商标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并且不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1、该种许可,只有原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双方使用,排除第三方使用。
    2、如果发现商标侵权,被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自己名义可以维权。
    三、商标普通许可: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无数量限制。其法律意义是:
    1、该种许可,市面上可能会有多个使用人。
    2、如果发现商标侵权,必须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才可以起诉。
    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包括以下: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的权利如下: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法人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什么
    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有: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及时验收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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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5: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