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离婚诉状的写法 |
释义 | 离婚诉状的主旨是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原告抚养儿子/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事实是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曾一次起诉离婚但被驳回,现在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双方有一位十岁的女儿,可以由原告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双方还有一套房产和两辆车,希望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 第二次起诉离婚诉状 原告:张X,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 联系电话:XXXX00325X 被告:凡X,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 联系电话:XXXX89353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5月12日在北京市XX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4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佳X。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价值观不同,在处理家庭及事业等各方面问题上皆存在分歧,直至发生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尖锐。因双方矛盾加大且无法再继续沟通相处,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方经慎重考虑,曾于2012年11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求,现原判决已经生效6个月,双方在此期间仍无法和解及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依法再次起诉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双方的婚生女张-佳X已满十岁,可以在考虑孩子意见的基础上由法院判决归原告抚养,另一方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双方在婚后由原告方父亲出资购买的在原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住房一套,虽是原告父亲对原告单方的赠与,但考虑到夫妻情分及对孩子的照顾,原告愿意将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在离婚时分割部分产权折价款给女方。此外,原、被告双方名下各有一辆小轿车,分别是车牌号为京NXXX48的奥迪A6轿车及车牌号为京KXXX12的雪弗兰乐风轿车,离婚后由双方各自所有。以上事实望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判决。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结语 经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求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未得到解决,双方感情破裂且无法和解。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就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经济补偿等提出具体要求。原告愿意将共同购置的房产部分产权折价给被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和经济损害赔偿金。希望法院审查上述事实,并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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