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十二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