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