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释义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综上所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是指该类别的最低级别资质,均属于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范围,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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