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
释义 | 交易信息保密。银行保密义务的含义,它是指银行未经客户明确或者暗示同意,不得向第3人透露客户账户的情况,客户与银行的任何交易或从管理客户账户中所获得的任何有关客户的资料,银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源于受托人对委托人事务的保密义务,但由于不是面向消费者保密,对象错误,所以不是银行对消费者的义务。 银行的保密义务对于客户信息是一种相当重要的保障,更是一种制度化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中有明文规定,银行应该遵守“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说明银行对客户的信息有保密责任和义务,这也是客户对银行是否信任的标志特征。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银行保密义务存在司法解释模糊和冲突问题。因此,不断完善银行保密律法,不仅能够对银行保密义务执行上进行监督,而且能够促进银行与客户的关系,进一步提高银行在客户心目中的地位,促进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 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银行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银行对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向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 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确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危及金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告知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对金融消费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72小时以内报告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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