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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冒名者是否享有股东权
释义
    1998年9月赵某为了开办公司,竟在其亲属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复印件为提交证明之一,之后,他又冒用李某的姓名在公司文件上签字,并将自己和李某作为股东向工商部门进行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金赵某出资为90%,李某出资为10%,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04年年初,李某得知自己的名字被冒用并当了股东,跑去找赵某交涉,但赵某却拒不改正。李某一怒之下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某在赵某开的公司中的股东权无效
    日前,法院对这起冒用他人姓名开公司一案进行了审理,最后进行了如下判决:确认李某在公司股东权无效;赵某须在判决生效后向李某口头赔礼道歉。
    [连舜律师点评]
    一、李某在否享有股东资格
    依照公司法的理论,要成为公司股东,必须满足认缴公司股份、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等要件,在本案中,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李某认缴了公司的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但这都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赵某冒用其名义进行的。李某本身缺乏认缴公司股份和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的意思表示,其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在公司也没有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因此不能认定其享有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赵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赵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开办公司,显然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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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