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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释义
    《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构成侵权。不知情的侵权人需要停止销售,并提供合法取得商品的证明和供应商信息,以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
    法律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同时规定了,如果侵权人不知情,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知情的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提供购买渠道以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等侵权责任。
    拓展延伸
    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无知销售: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如果销售者在无知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可能构成侵权。然而,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他们在购买商品时并不知道该商品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他们可能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销售者的无知并不免除其对侵权行为的过失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即使销售者无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利人仍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无知销售者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权利人的损失。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构成侵权行为。尽管无知销售者可能不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但他们仍需停止销售该商品,并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无知并不免除销售者的过失责任,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因此,无知销售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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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