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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新天津生育险报销规定?
释义
    律师解答:
    一、妊娠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为400元;
    2、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600元;
    3、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800元;
    4、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1100元。
    二、生育营养与围产保健津贴报销标准
    生育营养费300元、围产保健费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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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