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一、妊娠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为400元; 2、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600元; 3、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800元; 4、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1100元。 二、生育营养与围产保健津贴报销标准 生育营养费300元、围产保健费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