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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释义
    重庆市政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和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采取措施,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具体措施包括:确保具体实施,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工作制度,完善配套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健全或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未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数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对以支付未休
    法律分析
    重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在向您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具体实施
    (一)周密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落到实处。
    (二)领导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三)建立工作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每年初应对上一年度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事局。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岗位A、B角等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
    (五)严格经费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衔接,对各单位按现行经费渠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进行严格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市人事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负责对本区县(自治县)和所属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对本区县(自治县)和所属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并将年终检查情况书面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三)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未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数的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对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名义乱发钱物的,将按《条例》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纳入全市人事系统综合考评。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三)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四)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五)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其他
    (一)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各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将其纳入单位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年休假。
    重庆市政府将会严格执行重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让企业职工能够能够拥有一年之中可以享受自由的带薪年假,避免了长假到处拥挤、短假不够时间玩的尴尬,让职工能真正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带来的方便,增加职工休假的舒适度,同时也有效降低了人才流失率、提高了工作积极性。
    拓展延伸
    重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该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监督检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行政部门将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不改正,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该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带薪年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结语
    重庆市政府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确保职工享受自由带薪年假,避免长假拥堵和短假不够时间。同时,各单位也应按照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对于违规单位,将受到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甚至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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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