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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构成工伤,常见的工伤情形有哪些
释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事故或视同工伤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损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根据全国总工会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及劳动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全国总工会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及劳动部的一些复函规定的可比照工伤处理的:
    1、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残或死亡的;
    2、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3、因导致伤残死亡的;
    4、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
    5、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如加点)犯病而死亡的。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构成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的。而工伤处理相关规定则是指在工伤发生后,如何进行处理和赔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条例中还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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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