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给法院的证明材料怎么写 |
释义 | 1、据实交代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明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要有效。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概念不同。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别的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法律地位不同。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单独的证据种类,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非单独的证据种类,而是被视为当事人陈述。 二、有利害关系证人有哪些 有利害关系证人: 1、证人出庭率低。出于人类社会的传统,证人不愿意参与诉讼活动,不想得罪任何一方,要么只提供书面证言,要么不出庭作证; 2、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亲属、朋友、工作、职务或利益等密切关系,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公平性; 3、证人提供的证言容易掺杂个人情感,倾向明显,真实性难以保证; 4、证人与当事人的密切关系不仅使其公平性更容易受到怀疑,而且使其更容易接触案件事实,其证言的内容可能更接近客观事实。即使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也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为数不多甚至仅有的证据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要求来制作单位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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