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资质要求 |
释义 | 供应商资格条件分为法定要求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法定要求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商业信誉、财务会计制度、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纳税和社保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性规定特定条件,如资质、生产能力、业绩等。特定条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不能歧视竞争和妨碍公平竞争。 法律分析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分为法定要求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的特定条件。 (1)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政府采购活动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才能进行平等的交易,签署合同,并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在内部管理上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清晰是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条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设备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物质基础,专业技术能力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人力基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质和人力基础。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应当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的目的,同时,也构成了与其他供应商的不平等竞争,法律将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果供应商遵纪守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记录,经过三年的考察,没有再出现新的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其已经改正错误,具备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可能一一列明,只能使用规定的其他条件予以概括,一般称为他项条款,这是我国立法时常用的方法。 (2)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政府采购法》允许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特定条件。特定条件一般包括:资质、生产能力、业绩、生产许可、财务状况、专业人员等。这些特定条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且不能通过设定特定资格条件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人为设定歧视条款。 结语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分为法定要求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的特定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此外,供应商还应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特定条件,如资质、生产能力、业绩、生产许可、财务状况、专业人员等。这些条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不能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避免歧视条款的设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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