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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认老人的监护人
释义
    民法典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并且监护人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书。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件、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材料。监护协议不能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辞去监护。
    法律分析
    在民法典中规定,当老年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他们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自己的监护人。遗嘱的签订双方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书。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三)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老人监护人证明怎么开
    (一)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二)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三)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三、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三)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拓展延伸
    监护公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公证机构对监护人的身份、监护关系和监护行为进行公证证明的一种法律行为。监护公证的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 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应提供其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3. 监护人行为证明:监护人应提供其对被监护人的关心、照顾和保护的证明,如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情况等。
    4. 监护场所证明:监护人应提供其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场所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等。
    5. 公证费用:根据监护公证的办理金额,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
    在办理监护公证时,监护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合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监护人还应积极配合公证机构的办理工作,确保监护公证的顺利办理。
    结语
    遗嘱是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的重要方式,但需要注意监护公证的申请程序和监护协议的内容。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此外,监护权终止的情形包括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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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