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物权交付四种情形是如何的,转让时需要登记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方式,包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和指示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占有动产即视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视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文章回答了动产物权转让时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指出动产交易不需要登记,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 法律分析 一、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方式如下: 1. 现实交付。 2. 观念交付。 3. 拟制交付。 4. 指示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二、动产物权转让时需要登记吗 动产物权转让时不需要进行登记,这是因为动产交易在现实生活中的数量是不可估量的,无时不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动产交易不需要登记,自动产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为了更好地保护所有者权益,最好进行登记。 三、动产交付未登记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动产交付未登记是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缺乏公示性,因此尽管此时不再强制权利人必须进行公示才能取得物权,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主要是基于交易秩序的安全而考虑的。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就能善意取得。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所以可以对抗,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第三人就有可能是善意的,就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动产物权交付有四种方式。首先,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交付时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没有恶意。其次,受让人在受让时是恶意的,交付时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没有恶意。第三种方式是,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是恶意的,交付时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没有恶意。最后一种方式是,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转让人是恶意的,交付时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没有恶意。因此,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方式为以上四种。 结语 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方式包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和指示交付。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视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视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不需要进行登记,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进行登记,以保护所有者权益。动产交付未登记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但需要考虑交易秩序的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五条\t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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