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孩政策配套措施 |
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一段时间以来,养育成本的不断提高,逐步成为“不愿生”“不敢生”的重要因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法律对主要的支持措施作出规定,有利于引导各级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破解“生不起”“养不起”的矛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到“十四五”末期,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将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新增示范性托位50万个。这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今后一段时期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促进婴幼儿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在法律中规定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有利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倡导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增强家庭育儿能力。 积极促进优生优育。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决定》关于提高优生优育水平有关要求,此次修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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