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承担更多家务劳动时,离婚时有请求补偿的权利。此条款适用于分别财产制。2021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失效,内容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并新增规定。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其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针对的是在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的离婚补偿权利。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分别行使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利。另外,一方也可以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另一方或双方拥有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已整合并修改完善了婚姻法的内容,并新增了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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