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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日制研究生医保政策
释义
    (1)学生个人缴费350元/年·人,各级财政补助610元/年·人。要求普通身份全日制学生统一在学校参保;特殊身份(农村低收入人群、低保户、五保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符合脱贫攻坚保护期的人员、距离边境线20公里范围内的边境居民)全日制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参保。
    (2)我校研究生参保集中缴费时间:2022年10月24日14:00—17:00。
    (3)参保缴费方式:桂林理工大学迎新系统(新生使用)、财务处学费系统学生入口或者财务处微信公众号(新生、老生均可使用)。
    (4)本次医保缴费享受时间段: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大学生医保费用为每年20元,根据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收取。已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研究生不参加大学生医保。
    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1、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医保缴费内容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80元)、照护险(20元),共计300元。
    2、建档立卡、低保等收入家庭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资助。
    3、学生工作处通过今日校园APP发放问卷,统计后预计于11月5日通过同学们的校园卡绑定的银行卡进行第一次集中扣费。
    医保费用的具体收取办法:
    (一)请各院系研究生辅导员按照一年级研究生60元,二年级研究生40元,三年级研究生20元标准统一向研究生收取(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年级40元,二年级研究生20元,农村教育硕士总计20元,返校生按照新生对待)。已交本年度医保费的,本次补交费时凭财务处收据交纳剩余的费用
    (二)研究生辅导员收齐学生医保费以后于9月13日 ——23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将医保费交至学校财务处,财务处统一出具收据。
    (三)收取研究生医保费用同时须填写《研究生医保费用缴纳登记表》,院系以电子表格形式留存,纸质表格交财务处、校医院,用于信息核对
    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校内门诊报销比例为60%,校外转诊报销比例为50%,年度门诊报销上限900元。
    二、住院待遇
    参保大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市区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刷卡结算。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办理完医保卡后即可刷卡就医。
    01住院报销比例
    除起付标准以上住院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 90%
    二级医疗机构 80%
    三级医疗机构 70%
    备注:县级医院升级为三级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设为二级医院,收费标准未相应升级的,医保仍按照原级别支付;收费标准升级后,医保按升级后的级别支付。
    一个统筹年度内的报销上限20万元。
    02
    同时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即:属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过1.6万元(依据上年度可支配收入适当调整)以上的部分,还可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报销无上限。
    法律依据:
    《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要逐步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逐步实现以本地区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
    (二)落实参保缴费政策。
    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与本地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政策。以农民工、城乡居民、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生活困难人员为重点,加强参保服务,落实各项参保政策。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四)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五)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引导力度,推动服务向基层下沉,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缴费政策知晓度,提升服务便利性。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对其他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形。
    (六)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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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