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了新的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你采取何种方式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例如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他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