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以下调整,调整后的政策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异地贷款的申请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除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供近半年的缴存明细。缴存明细中显示补缴、非正常缴存状态的不予受理。 二、收取贷款材料时,对于首付款凭证应为以下材料之一: (一)由售房单位提供的首付款正式发票; (二)由售房单位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及个人银行卡刷卡POS回单。 三、公积金贷款只能由房产证、备案证明、准购证等证明产权所属的材料中登载姓名的所有权人作为主贷人;无登载姓名的,不能作为主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非夫妻关系的共有人(如兄弟姐妹、朋友、父母、子女关系等),按其房屋产权所约定的占有份额核定公积金贷款金额,如无约定则按均分原则核定。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类、消费类贷款等所有负债,均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合并计算作为其总月还款额。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的25%,总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的上限不变,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为防范贷款风险,不予受理房龄超过20年的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小编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