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合同中的两种不同情况。前者是指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已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合同。后者是指当事人在对方存在法定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两者的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应不同。 法律分析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即使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则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应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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