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合同承运人是谁 |
释义 | 该法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定义及其义务,包括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同时,承运人还需承担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违约责任、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责任、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责任,以及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二、承运人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的义务如下:1、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3、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三、承运人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害除外。同时,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其本人或者其家庭财产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及除外责任,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者托运人的过错导致其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运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运输。如果发生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承运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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