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过程中债权能转让,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 对此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协助执行人是谁都可以担任吗 不是,需要协助法院执行有义务的机构。 协助执行人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协助执行人的范围可以由此为出发点,排除执行当事人和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执行当事人即“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债权债务人,也就是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包括: 1、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 2、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 3、执行担保人; 4、由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所涉及的人。 以上各类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具有协助执行人的作用,应排除于协助执行人范围之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