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怎么判定 |
释义 | 当交警部门对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的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材料、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评判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二、交通事认定书内容有什么 交通事认定书内容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 4、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原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办案民警签字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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