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告他?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如果朋友欠我钱没有归还,我可以通过协商、请求支付令、起诉等方式来寻求法律途径。其中协商是最省时省力的方法,而起诉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起诉过程中,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而执行员则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采取强制措施。最后,如果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法律分析 如果朋友欠我钱没有归还,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寻求法律途径: 1. 委托律师向我发出起诉状,要求对方归还欠款。 2. 向相关部门报案,以便寻求法律保障。 3. 与朋友进行沟通,尽量寻求和平解决方案。 4. 如果以上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我可以考虑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自己的朋友欠钱不还,还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 1、协商 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最省时省力的。 2、请求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条件的: (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3、起诉 如果支付令发出后,对方有异议,那就只能选择起诉了。公司欠钱不还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追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是怎样的?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在去法院起诉的时候,有一些流程是必须要经过的,否则法院对于案件也是不予受理的,所以如果遇到欠钱不还想要欠钱不还,想要进行民事诉讼,可以委托律师来进行办理,书写起诉状等一系列的工作,由律师代理。 拓展延伸 发出支付令是一种追讨债务的法律程序,通常用于追讨债务人的债务。发出支付令的目的是要求债务人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债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款项。 发出支付令通常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发出支付令来要求其支付债务。 发出支付令是一种有效的追讨债务的法律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能够收回应当收回的债务。不过,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应当确保自己拥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的债务,否则支付令可能会被驳回。 结语 无论遇到什么情况,我们都应该尽量保持冷静,寻求和平解决方案。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时,可以选择协商、请求支付令或起诉。而对于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协商,协商无果则可以选择起诉。在起诉前,了解起诉流程并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程序中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1-12-24)\t第一百九十六条\t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六条\t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七条\t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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