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营性传销没有犯罪,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传销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收取人头费获利型、收取入门费获利型以及团队计酬型。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传销行为往往都不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通过收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的人头费、入门费谋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多有欺诈行为的存在。此类传销行为被称为欺诈型传销,该行为不仅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其组织者、领导者的行为也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团队计酬型中的行为是以真实地销售商品为目的,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整个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此类传销行为也被称为经营型传销,该行为仅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根据相关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