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一、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依据原则是什么 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于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已取得执行依据的案件中,在执行工作中已被实际应用,然而如何正确运用该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实行参与分配的实质要件); 4、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5、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 6、申请人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