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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生产的三同时是什么意思
释义
    本文介绍了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概念以及其本质、最大限度的保护、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同时,文章也提到了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以人为本,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最大限度的保护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
    法律分析
    一、关于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概念
    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二、安全生产的本质
    第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第二、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护。
    第三、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第四、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三、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拓展延伸
    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各国政府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生产,并依法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符合标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要求。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罚款、责任追究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结语
    安全生产三同时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概念,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的本质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即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二条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发生核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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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7: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