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微信转账有法律效力。 微信转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只要微信转账能证明转账行为是为了实现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证据的微信转账记录要求微信实名,证据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也就是内容必须能证明转账行为是为了实现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法证明的,该证据将不被采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