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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营业执照给别人用的后果
释义
    出借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不可以使用协议免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此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处3万元以上罚款;公司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公司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表;
    4、名称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8、授权委托书;
    9、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
    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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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