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订合同时使用的网名通常无效。签署合同时使用的网名或其他名称无法证明对合同的确认,原则上被视为无效。除非能够证明该网名专门指代某个具体人,并具有直接证据力,否则一般无效。 法律分析 合同签订时使用的网名通常是无效的。签订合同时使用网名或其他名称的行为难以证明为对合同的确认,原则上无效。除非能够证明该网名是特指某个特定的人,并具有直接证明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该内容由 刘成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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