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同章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按以下顺序办就行,可以避免损失: 1、合同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合同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如实报告,并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合同章作废。 2、需要重新刻制的,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补刻合同章。需要刻制合同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和要求刻制合同章的证明,以及载明合同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材质、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的方法及其顺序等材料,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经刻制合同章等情况核实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该单位或者机构委托的合同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3、如果合同专用章有在工商登记部门、开户行预留印鉴的,去更换印鉴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