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承揽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一、承揽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是不能随时终止的,但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不是随时都可以终止的,定作人只能在承揽人还未完成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完成后就不能随时解除合同了,同时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其损失 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