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申请离婚登记有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夫妻双方同时到场。(3)双方均自愿离婚。(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7)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8)本市户籍居民: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结婚证。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和结婚证出国人员、华侨、港澳台居民二、初审(1)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并对离婚协议书中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是否包含:第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第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2)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单》。三、受理(1)双方当事人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名或按指纹。(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婚姻登记申明书》,并必须在婚姻登记员(监誓人)面前签名或按指纹。(3)双方当事人亲自在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负责监证。四、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和声明书进行审阅、并通过询问进行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单》。五、登记(1)符合离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由当事人核对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2)当事人缴纳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上述流程完毕,且核对无误后,婚姻登记员打印离婚证,并签名、盖章。六、发证当场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