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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要约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要约消灭的情形
释义
    民法典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包括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的规定。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则在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要约的消灭情形包括有效期限的经过、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以及要约人死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要约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要约一般是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意思表示为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要约消灭的情形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
    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
    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
    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一般是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意思表示为生效时间。
    如果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生效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那么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那么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那么在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如果没有指定特定系统,那么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进行了另外约定时,则按照其约定执行。此外,要约的有效期限过期、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以及要约人死亡等情形也会导致要约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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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