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虽然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注销一般走普通程序即可,但也没有分公司不可以简易注销的相关规定。因此分公司只要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也就可以进行简易注销。也就是说,只要分公司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部分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进行简易注销),就可以进行简易注销。 一、分公司注销具体流程如下: 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咨询,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在提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内完成。 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二、注销公司到了公示期还有什么手续 简易注销办理材料及流程整理如下: (一)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进入企业信息填报; (三)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内容; (四)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盖有公章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提交材料后就进入简易注销20天公示期,在公示期内若无人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30日内便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简易注销。 如果超过6个月以上的话,建议先去核查是否有存在异常情况,如果有的话需要先解除异常后,在办理公司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