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华侨登记结婚应该到哪个机关进行办理 |
释义 |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时,需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机关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需持有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 法律分析 在中国内地的居民与华侨结婚时,双方需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需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提供的标题,我们可以得知该法律条文涉及到中国公民所需证件的问题。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该条文主要涉及两个证件的持有要求:本人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应当持有本人户籍证明,以便在办理各种手续时进行身份认证。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则主要用于证明该公民的就业情况或居住情况等,以帮助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法律条文主要是为了规范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办理,要求中国公民在办理各种手续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结语 在中国内地的居民与华侨结婚时,需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需持有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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