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二、遗产管理人应该如何确定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 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 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什么人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可作为遗产管理的人有: 1、继承人共同担任。 2、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3、继承人推选的人。 4、遗嘱执行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综上所述,遗产管理人具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