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抓错人要担责吗 |
释义 | 侦查机关人民警察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抓错人,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给受害人造成损伤,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错误羁押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一、故意伤害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那么就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可以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只是造成了轻微伤,公安机关并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具体的判定需要有医学鉴定。 二、受害人有上诉权吗? 现实中,有一些刑事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诉讼,这些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起诉。一般先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侦查,其后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自己起诉吗?在刑事案件中也有受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因此,受害人有上诉权。自诉案件中的受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计算标准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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