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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工作是否可以延长
释义
    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工作是否可以延长
    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也就是说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工作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筹建报告;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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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