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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民事财产执行顺序?
释义
    法律分析:
    一、执行顺序的法理分析。二、关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关于优先受偿权。四、执行顺序的中断和阻却事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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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