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得税年报中专项资本只填报本年度的。专项资本,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本。这种资本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本。在当前各种规则和限定中,专项资本有着分别的名称,如专项支出、事项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肯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专项资本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本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债三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