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应注意什么 |
释义 | 签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应注意: 1、看房确认书的性质认定; 2、识别跳单行为,避免跳单条款的有效性; 3、中介报酬请求权问题; 4、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 5、中介机构及其员工资质对中介合同效力的影响。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房产跳单是否有效 购房跳单的,购房行为也是有效的,不过这种跳单行为可能会构成违约。所谓跳单是指房屋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后,又跳过中介自行交易,以此来逃过中介费的交纳。 如果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的,则买卖双方的跳单行为就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禁止跳单的条款本身不合法,如约定只要中介带买方看过房,如果买方决定买这套房子,那么只能选择该中介公司进行交易的,则该条款是无效的,此时跳单不构成违约。 二、跳单买房会有责任吗 跳单买房有责任。 房屋居间中跳单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者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实践中,为了防止委托人的恶意跳单行为,房地产居间合同中会有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对此类格式条款,不一定全都会被认定为有效条款。 如果仅是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却绕开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不诚信行为,这样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 但如果规定得更加严格的条件,比如规定只要中介带买方看过房,如果买方决定买这套房子,那么只能选择该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居间人没有相应增加自己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也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委托人,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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