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延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买卖合同未约定利息,合法吗?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利息的,债务人不需要支付欠款利息。如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的,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买卖合同对于欠款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提出此诉讼请求的,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二、迟延执行金怎么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计算。具体利率档次应根据迟延履行期间的长短,比照贷款期限划分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执行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时间,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致案件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期间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因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等非被执行人的原因致案件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该期间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给付的,该期间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本条中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本金及利息,但不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公告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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