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义的国家赔偿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即一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对另一国所进行的赔偿。 (2)宪法上的国家赔偿。即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公职人员的侵害时,受害人可以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3)民法上的国家赔偿。即国家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或其他民事活动中侵害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所进行的赔偿。 (4)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赔偿。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一、争议赔偿问题请求国家救济怎么办 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任何一种救济途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所以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任何一种救济途径,只是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错误,给公民造成一些伤害,国家给予的精神和物质弥补。而它的特殊点就在于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普通公民。 二、参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